北京劉淇遼寧夏德仁被美國法庭判有罪
 
 
【慧園】美國北加州法庭確認前北京市長、現任北京市黨委書記劉淇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這兩名官員都因監督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有罪。

舊金山法官愛德華-陳(Edward M. Chen)拒絕授予劉淇和夏德仁外國元首豁免權。通過作出這個決定,他肯定了現任官員無論其職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類罪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則。因為涉及問題的相似性,這兩個被分別提交的訴訟案現已被合二為一。在陳法官提交給法庭的報告中,這兩名[中國]官員都因監督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而被確認有罪。

2001年在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庭裁決湖北省公安廳廳長兼610辦公室副頭目趙志飛有罪。法官對趙志飛進行了缺席審判並授予原告名義賠償金,這應包括原告要求的懲罰性和名譽性賠償金。

這三名中國官員都是被依照《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和《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條文起訴的,這兩個法律允許美國和外國公民在美國法庭訴諸法律以制止外國濫施酷刑或嚴重侵犯人權者繼續犯罪。

人權律師泰瑞-馬什( Terri Marsh)認為這些近期的法庭裁決具有重要意義,她是訴江案原告的律師,當初也提交了起訴趙志飛的最初訴訟文件。

馬什說,“除了將這些在迫害法輪功中犯罪的官員們繩之以法外,我們在促成成功審判江方面也在取得進展,江是發起並親自指揮酷刑折磨和迫害所有在中國接受法輪功道德準則的人。儘管一些具體問題仍有待解決,但是加州的訴訟案已經表明在位官員不能就他們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要求免於起訴和懲罰。”

起訴江的民事訴訟案還獲得了多位美國國會議員的支持。6月10日,38位國會議員聯名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分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辯論書。這份辯論書是由國會人權核心小組共同主席、加州民主黨議員湯姆-蘭托斯(Tom Lantos)發起的。

辯論書說:“我們作為美國國會議員對此案有著重大和持久的關注。事實上,國際法明確的表明犯有大規模人權罪行的人,即使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仍可能受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