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会豁免江泽民
 
 
【慧园】江泽民任国家主席期间以个人意志违反国家体制,强行发动对法轮功的镇压。1999年4月25日当夜,在法轮功学员的和平理性和总理的开明使得4-25和平上访得到圆满解决后,江泽民突然给政治局写信,并强迫印发给每一位政治局常委,并为此召开了几次紧急会议,公然推翻国务院总理的决定,强迫政府接受其非理性的、违宪的个人决定。随后江命令成立凌驾于国家体制和法律之上、类似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迫害法轮功的专职机构─610办公室,企图灭绝以真善忍为准则的修炼群体。

通过“610”组织,江泽民多次下达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打死算自杀”的密令,口头传达,用谎言定罪,使镇压步步升级,残酷地、系统地迫害法轮功学员。截至2004年5月20日,法轮功学员至少有966名经核实被迫害致死,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过10万人被非法劳教,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酷刑虐待和经济上的敲诈勒索。全中国的人被逼迫在法轮功问题上违心的“表态”过关。江泽民发动的这场“文革”式政治运动,不仅耗费国家四分之一的国民经济,同时把整个国家拖入“假恶斗”的空前的道德危机之中。

江XX出于私欲和妒嫉,把教人向善的法轮功看成是自己最大的敌人,利用强权挟持政府,违背中国宪法和法律,调动国家力量进行疯狂迫害。江氏血债累累,把其告上法庭,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完全是正当的和正义的。法轮功学员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了江泽民,指控江严重践踏宪法,应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根据联合国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条款,全球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及其主要追随者的法律诉讼已有二十五例,其中江本人相继在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德国、台湾、韩国六个国家和地区被告上法庭。

就诉江案的目的,一年多以前,代表法轮功学员美国芝加哥诉江案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博士表示:“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通过美国的司法系统提醒世界一桩群体灭绝的罪行正在中国发生,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也通过非司法渠道来帮助制止这场迫害。”

芝加哥法轮功学员杨森表示:诉江案的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它是法轮功和平抗争的一步,法轮功所展现的道义、勇气和尊严,将成为历史的典范。

四年多来,随着这场迫害被国际社会广为了解,江氏犯罪集团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心、道义和法律法庭的审判。任何人没有杀人不偿命、犯罪不承担责任的特权,历史不会豁免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