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無”銀三百兩 海外“誣”告領盜人
打印機版
文/飛鳴
 
【慧園】

此地“無銀”三百兩
海外“誣告”領盜人
新華“宣傳”訴江案
後悔“失言”急刪除

對於海外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這樣一件重要的事情,新華社在起初刻意隱瞞。當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初級法院)法官日前裁決撤訴後,新華社則迫不及待地發表了一篇報導,可是報導寫得不倫不類。在國內某大網站上,網友們議論紛紛:

“在起訴的時為什麼不報導?”

“告哪位什麼領導人呀?”

“請把起訴的原文和情況告訴我們!到底怎麼了?為什麼起訴啊?我們應該知道真實的一切!”

“既然沒有判決,談何‘誣告’?”

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法官因為對獨裁者江××在迫害法輪功一事的個人作用上發生常識性的誤會,才導致這種錯誤裁決。但法官並沒有判決江澤民和610辦公室無罪。新華社一再用“誣告”一詞,可是它沒有勇氣面對海外法輪功學員對江××的一條條指控。新華社所用的“誣告”一詞才是真正的對法輪功的“誣陷”。

而且對於這樣一個新聞,新華社居然不告訴民眾法輪功起訴的是誰,就更不要說起訴的原文和情況了。這種做法違背了起碼的新聞道德。新華社本來是被百姓的血汗錢所養活的,卻一再做著愚弄人民、剝奪公眾知情權的事情。

其實此案遠沒有結束,原告已決定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包括上訴及爭取遞交起訴書修正案等。同時,其它各國的訴江案也在展開。正義之劍仍高懸在江氏頭上。

儘管新華社如此片面、歪曲地報導此事,但仍然把法輪功起訴江澤民案廣而告知大陸民眾。消息發出後,新華社很快意識到自己犯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錯誤,沒有做好“愚弄人民、剝奪公眾知情權”的本職工作。為了彌補,新華網刪除了關於訴江案的報導,進一步證實了“誤導人民、剝奪公眾知情權”是新華社的職業原則。

 


網站反饋: huiyuan-editor@minghui.org  huiyuan-webteam@minghui.org
歡迎轉載傳閱本網所有內容,但請註明出處 Copyright © 2002-2003 Huiyuan (Minghui)
(建議用 Internet Explorer 5, Netscape 6 或更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