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不會豁免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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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園】江澤民任國家主席期間以個人意志違反國家體制,強行發動對法輪功的鎮壓。1999年4月25日當夜,在法輪功學員的和平理性和總理的開明使得4-25和平上訪得到圓滿解決後,江澤民突然給政治局寫信,並強迫印發給每一位政治局常委,並為此召開了幾次緊急會議,公然推翻國務院總理的決定,強迫政府接受其非理性的、違憲的個人決定。隨後江命令成立凌駕於國家體制和法律之上、類似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的迫害法輪功的專職機構─610辦公室,企圖滅絕以真善忍為準則的修煉群體。

通過“610”組織,江澤民多次下達對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打死算自殺”的密令,口頭傳達,用謊言定罪,使鎮壓步步升級,殘酷地、系統地迫害法輪功學員。截至2004年5月20日,法輪功學員至少有966名經核實被迫害致死,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過10萬人被非法勞教,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酷刑虐待和經濟上的敲詐勒索。全中國的人被逼迫在法輪功問題上違心的“表態”過關。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文革”式政治運動,不僅耗費國家四分之一的國民經濟,同時把整個國家拖入“假惡鬥”的空前的道德危機之中。

江XX出於私慾和妒嫉,把教人向善的法輪功看成是自己最大的敵人,利用強權挾持政府,違背中國憲法和法律,調動國家力量進行瘋狂迫害。江氏血債累累,把其告上法庭,使其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法輪功學員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了江澤民,指控江嚴重踐踏憲法,應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責任;根據聯合國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等相關條款,全球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及其主要追隨者的法律訴訟已有二十五例,其中江本人相繼在美國、比利時、西班牙、德國、台灣、韓國六個國家和地區被告上法庭。

就訴江案的目的,一年多以前,代表法輪功學員美國芝加哥訴江案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表示:“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通過美國的司法系統提醒世界一樁群體滅絕的罪行正在中國發生,同時鼓勵更多的人也通過非司法渠道來幫助制止這場迫害。”

芝加哥法輪功學員楊森表示:訴江案的意義和影響已遠遠超過案件本身,它是法輪功和平抗爭的一步,法輪功所展現的道義、勇氣和尊嚴,將成為歷史的典範。

四年多來,隨著這場迫害被國際社會廣為了解,江氏犯罪集團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心、道義和法律法庭的審判。任何人沒有殺人不償命、犯罪不承擔責任的特權,歷史不會豁免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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