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與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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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陸大法弟子
 
【慧園】“莫須有”是宋朝的奸相秦檜加在忠臣岳飛頭上的一個罪名,意思就是“不需要有”。“反科學”則是中共對法輪功的誣陷。這兩個問題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但在當今這個時代,它們之間卻有了聯繫。

小時候看“岳飛傳”,當看到秦檜用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岳飛父子時,真是氣得咬牙切齒,難道“不需要有”也能成為一種罪名麼?秦檜真是壞蛋,社會真是黑暗,讓人無處講理。

大家知道,陷法輪功學員於監獄、勞教所的罪名,大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既然說他們“破壞法律實施”,就應該具體指出這些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是“食品衛生法”的實施呢?還是“計劃生育法”的實施?抑或是XXXX法?總之,不能光說人家犯法,得說出犯的是哪部法律中的哪個條文,任何罪犯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但都需要指出他們具體破壞了哪一條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按法律條文處刑,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處刑”但是,公訴人和法官還是依法行事的,他們會說,這些人具體犯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條:“破壞法律實施”罪,說白了,就是說,你犯的就是“犯法”這條法,具體是什麼法,那就不需要有,“莫須有”了。

看看,八百多年前封建社會中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卑鄙行徑,竟在當代再次出現了。正直善良的人應該對此認同嗎?

說到“反科學”,屬於思維科學範疇的“形式邏輯學”,應該被稱為科學吧。“形式邏輯”中的“矛盾律”的基本內容是:“一個思想及其否定,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不能同時都是真的,其中只有一個是假的。”一部法律中,總則中規定“必須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才能處刑”,分則中又籠統的說“破壞法律實施”就是一種罪行,那麼按“矛盾律”說,這同一部法律中自相矛盾的兩個條文,必定有一條是錯誤的。另一點說一個人犯的就是“犯法”這條法,也是邏輯學中所說的“同義的重覆”,也同樣是違反邏輯學的。這兩個條文能說是符合科學的法律條文嗎?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人大常委會中負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委員們,如果你們不“反科學”,那就拿出勇氣來,站在法律的初衷和基點上,摒棄反科學、反正義、反公平、反道義的惡法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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